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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外,直轄市部分委託直轄市政
府建設局依照電業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