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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簡化處理業務手續,增進行政效率,將有關臺
灣地區之部分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辦理,特訂定
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