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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一組分四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正字標記之審核及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之編校、刊行及其他有
關國家標準推行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鐵
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
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
改、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掌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包裝、普通及雜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解
釋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