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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化工、紡織及礦產之產製品檢驗事項。
二、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化工、紡織及礦產產品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廠商登記檢驗暨管理事項。
四、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派員臨場檢驗事項。
五、化工、紡織及礦產檢驗 (試驗) 標準及方法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化工、紡織及礦產品檢驗 (試驗)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七、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八、檢驗 (試驗) 儀器之籌劃領用與管理維護事項。
九、化工、紡織及礦產品申請品管分等資料之審核與品質管制調查事項。
十、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品管分等工廠之品質管制作業之輔導事項。
十一、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公文撰擬收發登記及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