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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動植物檢疫執行事項。
三、關於專案案件處理及檢驗 (疫) 事項。
四、關於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關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六、關於產品品質檢驗或外觀檢查、處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及輸入雛自行隔離場所之審查、登記、管理及技
術員輔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檢驗 (疫) 技術、法規、標準之研究與建議改進事項。
九、關於進出口農產品及動植物業者查詢檢驗 (疫) 問題答復事項。
十、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器材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表、與文書等處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