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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配合高雄國際機場及港口進出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局設立高
雄國際機場檢疫站及高雄港第二港口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 (由技正兼)
兼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站,處有關報驗及檢驗 (疫) 事項,機場檢疫站併
負責燻蒸室設施管理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