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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業務指導監督,綜理室務
,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職位分類之推行暨職位管理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任、免、遷調及俸階之核擬事項。
五、關於銓審 (動態) 、試用 (見習) 案件之查催、核擬事項。
六、關於考試、訓練、進修、考察、研習 (實習) 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 (考成) 暨獎懲案件之核擬事項。
八、關於退休、撫恤、資遣及待命進修案件之審擬與員工福利互助之規劃
事項。
九、關於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擬議事項。
十、關於平時考核 (差假勤惰、工作、品德生活考核) 之執行、核擬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動員月會、各種紀念節日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職員值日編排
通知事項。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表報之編報及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人事工作計畫、報告與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臨時交
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