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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