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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各部、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生產部:紙漿製造、紙張生產、品質管制、機械工程、修繕、保養、
儀表修護、車輛修理、動力供應、電訊設備、裝備保養、土木建築工
程施工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二、營業部:紙類及其副產品之銷售、儲運等事項。
三、企劃部:造紙工程與技術之研究、改良、設計、生產管制及中長程發
展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四、財務部:財務、出納、股務、財產管理及財務保險等事項。
五、物料部:造紙原料、藥料、物料、器材之採購、儲運、租地、造林及
伐林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事務、消防、警衛、環境衛生、法律事務、公共關係
及不屬其他部、室之事項。
前項各部、室,得視實際需要分廠、課辦事;營業部並得設業務處及營業
站,辦理產品儲運及推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