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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