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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