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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