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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牙醫師得免受
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之認可。
二、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
術師考試或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三、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檢
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四、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特
種考試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