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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一人,由衛
生署副署長兼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
集委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