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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前二項所需佐理人員,應就第七條、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