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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一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專員二人至四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