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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倉儲課:有關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嘜、過磅、開箱、造表、倉單
之開發破件損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倉庫管理等事項。
二、運輸課:有關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區內貨物之搬運
、裝卸工具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三、業務課:有關文書、庶務、出納、公共關係與計費、核算、業務營運
計畫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四、人事課: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五、會計課: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修護場:有關車輛、機具與設備之修理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