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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區土地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者,其服務中心員額得依實際需要,報經
濟部核定增加之,有特殊污染防治設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