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
四、通知日期。
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