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