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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