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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金額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
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四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