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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管其數量、領用及歸還情形,並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