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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