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之必要資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