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
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
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出監調查於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或提報假釋前為之,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前四項調查之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