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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矯正學校應檢具其畢業或短期修業學生名冊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依規定編列名冊,繕製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於當年七月底前,造列名冊三份,一份存校,一份送矯正學校,一份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以前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文號,為矯正學校學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