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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應參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規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之。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及短期修業學生成績考查紀錄應永久保存。
三、入校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參酌其入校前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四、高職部學生出校後,其已修習之科目如與轉入之學校所開科目不盡相符時,轉入之學校應准其以補修方式繼續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