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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實施受刑人輔導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領有醫事、社工相關專業證照之人員。
四、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五、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執行機關得委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機構或個人實施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
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之人員,應依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完成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