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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將第五條資格審查結果、第六條初步審查意見彙送遴選小組審議。
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經遴選小組審議並通過遴選者,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發:
一、依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高低,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犯次為非累犯者為優先、累犯次之;犯次相同者,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決定。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意見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