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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
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
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