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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