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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
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法務部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