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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曾受記過處分,或上年度考績列為三等者,當年不得陞職,曾受記大過處
分者,二年內不得陞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