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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