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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