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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視。
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