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 15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假釋
訴願事件,尚未作成決定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
之規定決定之。訴願人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
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訴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假釋訴願
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
算十日內,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假釋行政
訴訟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
日起算十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