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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得以公文、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報請檢察官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