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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