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