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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四、協助機關:指法務部接受請求後轉交之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請提供協助之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