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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