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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