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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
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