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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屆滿四年,如有連任意願者,由法務部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是否予以連任。
審查會委員由法務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檢察司司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與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組成,並由部長指定具有法官或檢察官身分之政務次長一人為主席。
法務部於審查會開會前,得先徵詢各該主任檢察官所屬檢察長、同署檢察官之意見,提供審查會參考。
審查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會採無記名表決,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查會之審查結果,認為不予連任者,應由法務部提出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調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