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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