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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但有正當理由,並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採驗。
前項強制採驗,須強制到場者,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到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應通知許可強制採驗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