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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