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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除第三條由法務部選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獎座)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
前項之表揚,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